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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东莞发布畜禽养殖管理指南,开办畜禽养殖场应符合这些条件)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0|点击次数: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昨日对《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指南》,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须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场所。此外,不得使用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畜禽。

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根据《管理指南》,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非禁养区两类。其中,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非禁养区内,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畜禽业养殖,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多个规范。在选址方面,养殖场须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动物隔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完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其中,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池和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等等。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畜禽

此外,在生产防疫管理方面,养殖场(小区)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建立减排台账。

同时,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和组织要主动增强防控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畜禽。

在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手续申办方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自然资源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备案手续,并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防治污染措施竣工后,自主开展验收。其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提示】

公众若对该《管理指南》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电话:0769-23391568

传真:0769-23391001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邮编:523009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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