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题

当前位置:主页 >>养殖专题

辽宁蟾蜍养殖哪家专业(“癞蛤蟆”抓不得)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19|点击次数:

蟾蜍,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癞蛤蟆”。常见于田间地头、沟渠、池塘及沼泽地带,可是你知道吗?抓蟾蜍也是犯法的!

近日,铁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会同辖区森林警察大队联合破获系列特大非法猎捕、收购中华蟾蜍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引发网友关注。

11月10日,记者从铁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了解到,目前涉案的13人均被处以刑事强制措施,他们涉嫌非法猎捕、收购的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捕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涉案中华蟾蜍共8000余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情回放

10月6日23时许,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清河区张相镇孔台沟村与水库交界处有人猎捕野生动物。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场将冯氏两兄弟抓获,扣押中华蟾蜍360余只。

为彻查犯罪事实,森林警察支队从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抽调10余名民警成立联合案件组,深挖彻查案件线索,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联合案件组摸清了非法利益链条的结构,犯罪嫌疑人主要采取电击、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捕获的蟾蜍通过“上下家”最后销售给莫某(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人)。经鉴定,扣押的蟾蜍系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中华蟾蜍,属于“三有动物”。

截至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清河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王化宇告诉记者,冯氏两兄弟将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以每斤20多元的价格卖给中间商杨某,杨某既收又捕,以每斤32元的价格卖给莫某,莫某将非法收购来的中华蟾蜍用于提炼蟾衣、蟾毒等,缴获的中华蟾蜍平均重量2两左右。

“癞蛤蟆”抓不得

犯罪嫌疑人指认被缴获的中华蟾蜍。

追问

“癞蛤蟆”为何不能抓?

“癞蛤蟆”属于“三有动物”,非法狩猎违法。

对于随处可见的“癞蛤蟆”抓了也犯法,很多人不能理解。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科科长于长海介绍,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除了这些,还有一类叫“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各地还有自己划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2000年,林业部专门发布了“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像常见的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都是“三有动物”,总共有1700多种。2020年7月,《辽宁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发布,列入名录的物种总计17目53科180种。《名录》收录了兽纲的草兔、松鼠、野猪等7科22种,鸟纲的喜鹊、乌鸦、雪雁、珠颈斑鸠、三趾鸥、鹌鹑等37科130种,爬行纲的白条草蜥、王锦蛇、短尾蝮等6科22种,以及两栖纲的中华蟾蜍、北方狭口蛙等3科6种。

“三有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不可随意食用、猎捕、交易、繁育,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铁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刑侦一大队队长张宪宁告诉记者,此次涉案的13名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客体——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当事人将面临何种刑罚?

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铁岭市律师协会会长寿贺君介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要非法捕猎者捕猎蟾蜍的数额在20只以上,就构成非法捕猎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寿贺君告诉记者,2014年最高院发布的一个环境资源领域的典型案例与本案类似。河南驻马店村民王某因违法捕猎87只“癞蛤蟆”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王某是我国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被定罪的第一人。”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会结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大小、认罪态度等诸多情节综合评判。本案中,13名涉案人的行为动机、法律意识以及悔罪态度等都会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具体如何判决,还要看主要的事实证据。”寿贺君说。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李尚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发生后,铁岭市检察院会同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敦促其将缴获的中华蟾蜍活体第一时间在非法捕猎区域进行放生,力争将当地生态环境损失降到最小。同时,涉案13人的行为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当地局部的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铁岭检察机关将视案件进展情况适时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流程,要求其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进行修复赔偿,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等。

声音

野生动物保护任重道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群安全,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和乱挖滥采、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铁岭市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了《关于印发铁岭市清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铁岭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铁岭市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等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

省人大代表、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楚艳秋表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人人有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推动者。

“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为动物立法,也是守住人性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施行以来,历经3次修正,目的就是要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李尚杰说,要从根源上杜绝违法犯罪,还必须依托于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监管和严格执法。再严格的法律法规都必须有效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打击犯罪是主责,同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行为亦将手持戒尺,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职能,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整治与修复并重、监督与促进并重的原则,全面延伸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有效维护辖区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建设美丽幸福新铁岭贡献检察力量。

【记者手记】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全社会应该行动起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说“不”,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野生动物的新局面。

来源:辽宁法治报

标签: 养殖专题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