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玳瑁能否实现人工养殖(海南一男子非法养殖海龟被判刑)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20|点击次数:

新华社客户端海口6月5日电(范晨 任玥文 刘邓)海南万宁男子周某于2009年至2020年7月在万宁市和乐镇港下村委会港下村某水产养殖公司养殖场内,在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非法养殖65只海龟。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法院对扣押在案的10只活体绿海龟和1副绿海龟遗骨依法没收。

据了解,周某在养殖过程中,13只绿海龟因病死亡、2只绿海龟被盗、25只绿海龟被放生,7只玳瑁被盗。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周某传唤到案,并扣押了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5只、绿海龟遗骨1副,后移送至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截至2021年12月7日,1只被救助的玳瑁死亡,遗骨保存在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本案中扣押在案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4只、绿海龟遗骨1副,玳瑁遗骨1副。

经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涉案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报告》鉴定,扣押的15只海龟活体和1只海龟骨骼及甲片中,11只海龟品种为绿海龟,5只海龟品种为玳瑁,均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年版)物种,同时也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 144 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周某非法收购的7只玳瑁中,仅查扣到5只玳瑁,经鉴定涉案的5只玳瑁价值30000元,故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除周某非法收购的7只玳瑁事实成立外,其他非法收购的绿海龟等野生动物仅有周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需要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才可为,否则,私自养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违禁品,均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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