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鹇养殖证(猎捕野味的“猎手”栽了不仅被判刑,还要缴纳两万多生态修复费)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5日讯(通讯员 皮帮林 林钗丽)“现在生活比较空闲,就买了些捕兽夹放在山上,想搞点野味吃,还可以卖钱,真没想到犯了法。”近日,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平江的一名村民兰某某悔不当初。
前不久,他因犯非法狩猎罪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还作为公益损害赔偿人缴纳生态修复金两万余元。
案情回顾
今年60岁的兰某某,家住平江的一个乡镇,平时主要在家务农,但农闲的时候他还有一项副业——上山打猎。他在网上买了二十余副捕兽夹,放置在附近的山上,2021年-2022年期间,多次猎捕“三有动物”小麂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等,他捕获的野生动物有的自家食用,有的送给亲戚朋友,也有的被贩卖出去。
经群众举报,2022年6月,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对自己在禁猎期适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一案双审工作机制,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刑事打击和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发力。在兰某某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23000元并公开道歉后,公益代表方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本案中的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麂和野猪属于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兰某某的非法猎捕行为是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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