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题

当前位置:主页 >>养殖专题

湖南斑鸠养殖基地(【以案说法】楼顶诱捕4只斑鸠缘何撤案)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09|点击次数:

湖南长沙一市民赵某在小区楼顶设置铁笼诱捕野生鸟类,遭到群众举报,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获知该案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多次讨论案件定性,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该起涉疫非法狩猎案。

家住开福区某小区的赵某无意中发现楼顶时常有斑鸠出现,于是萌生了抓来饲养的念头。他将捕猎用的铁笼放在楼顶平台墙角处,放置大米诱捕斑鸠。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赵某诱捕斑鸠4只,后一直饲养。今年2月,赵某将其中2只斑鸠宰杀,蒸熟给父亲食用。此时的赵某还不知道,自己早已触犯了法律。

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查获剩余2只斑鸠,又在赵某所住单元楼顶发现其设置的铁笼。经查,赵某抓获的斑鸠被鉴定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600元。公安机关认为,赵某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

开福区检察院获知此案后,指派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这一系列猎捕行为,是否真的涉嫌犯罪?”与公安机关沟通、讨论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产生了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同样的疑问。

对此,开福区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小组展开了讨论,并提出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中‘情节严重’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第二种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赵某是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要定罪还应确定其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是否在禁用范围内。”

经审查,赵某猎捕斑鸠的地点在居住小区楼楼顶,不是野外树林等野生动物聚集区,猎捕的工具、方法是在铁笼中投放米诱惑斑鸠,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明确列举的禁用工具、方法,也不具有与列举的禁用工具、方法同等程度的危害性,且赵某狩猎的斑鸠没有达到20只。综合全案分析,该院审查认定赵某的狩猎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于4月7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建议对赵某进行行政处理。后公安机关接受了检察机关意见,撤销该案。

因该案发生在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父亲食用了野生动物,故开福区检察院建议对其采取就医检测、隔离防护等措施,对案发现场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小区及时消毒,以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湖南检察

标签: 养殖专题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