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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鹇鸟养殖(三明沙县一男子竟想猎捕野生白鹇来养殖谋生?获刑)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1|点击次数:

台海网5月5日讯 据沙县法院发布 赚钱道路千千万,有人非得违法干,为了赚钱竟然想出猎捕野生动物白鹇养殖的法子。结果,为了这两只鸟,钱没赚到,还被判了刑,前途尽毁。

三明沙县一男子竟想猎捕野生白鹇来养殖谋生?获刑

近日,沙县法院对这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因一时贪欲,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介绍

因无经济收入,被告人张某想利用养殖野生白鹇出售来谋生,于是在沙县高桥镇官庄村公墓旁山场设置绳套用于猎捕白鹇。

2019年10月5日,张某设置的绳套猎捕到白鹇一只,其上山查看时,白鹇已死亡,遂将白鹇丢弃在猎捕现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沙县高桥镇官庄村金山队其田地附近的山场,看到被他人绳套套住的活体白鹇一只,遂将白鹇连绳套一同解开装入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

当日,张某在其田地上使用铁丝盘非法猎捕一只野猪,并将白鹇和野猪一同带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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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捕捉到的野猪和两只白鹇

经鉴定,上述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白鹇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野猪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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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为满足一己之私猎捕野生动物及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且在猎捕、运输、交易或者食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传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等巨大风险。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白鹇2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张某能积极履行调解义务,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非法猎捕的一只白鹇和一只野猪已被放生,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决定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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