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青蛙犯法(「惠州法治时间」守护耕地 耕地建塘养蛙被判刑)
“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耕地是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绿水青山,擅自在耕地上建起了养蛙的池塘,致使土壤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的行为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1月,罗某在博罗县杨村镇井水龙村石寨小组承包了一块土地,并与该村的村小组签署了租赁合同。之后,聘请了挖掘机工人在这片土地上进行施工,在这片土地上建起了一个养殖场,用于养殖牛蛙。3月份,罗某投入蛙苗开始养殖,然而,罗某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之后,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并于3月25号向罗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邓建军:正常承包土地,承包土地过后,是有各种类别的,承包的耕地就只能用作种植粮食作物,还有粮、糖、油、菜这些农作物,就不能搞非粮化以外的其他活动。
事实上,罗某在租赁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经过任何更改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擅自将耕地变为养殖场,对耕地造成了破坏。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邓建军:把耕作层的表土挖开了,形成一个一小块一小块的池塘,形成以后,他又在下面硬底化,在里面铺那些沙、石,就把那些耕作层破坏了,就相当于一段时间是不能耕作的。
经鉴定,罗某致使该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破坏的行为,已导致该地块面积16.89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6.62亩,土壤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在向罗某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也将该案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博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罗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赖瑜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且行为人非法占用该农用地进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固体废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上述农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就可以构成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赖瑜平:由于本案被告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另外本案所涉及的农用地已基本全部复耕复绿,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
罗某在6月份投案自首后,主动修复受损土地,到今年8月16号,该片土地复耕面积为20.42亩,其中基本农田19.68亩。综合各种情节,最终法院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赖瑜平:我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紧跟政策的步伐,秉持法律法规的指引,始终坚持农地农用,禁止耕地非农化,让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不再是一句口号,下一步我院也将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守护绿水青山,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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