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特种野猪养殖(电锚捕捉三有动物非法狩猎获罪判刑)
□ 通讯员 宋娟妮
8月4日,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永寿县渠子镇马究村公开开庭审理,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全部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6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且设置了相应的缓刑考验期,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共计404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苟某某、张某某等5人单独或合伙分别在永寿县永平镇、渠子镇等永寿翠屏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私自架设电网,使用组装的“电锚”猎捕野猪、猪獾、狗獾、草兔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苟某某等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电击方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县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益诉讼诉求合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介绍,该案庭审活动选择在5名被告人所在的村子进行,既打击了犯罪,又达到了普法宣传的效果,提升了社会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对于革除群众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庭审活动后,检察官向听审群众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向群众介绍了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促进形成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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