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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管理制度(口腔种植技术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4-03-19|点击次数:

一、诊疗科目口腔科的二级科目有口腔种植专业,医疗机构仅设置口腔科,未下设口腔种植专业,开展口腔种植专业,是否属于超范围?

不属于超范围。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基层口腔门诊部、诊所一般未下设二级学科或专业组,因此一般不会核准到二级科目。医疗机构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关于机构、医师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可开展口腔种植技术

二、口腔医疗机构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如何处理?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要求(摘要):有口腔科;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对医师的要求(摘要):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接受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3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注: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业口腔种植科室工作3年以上,并专职从事口腔种植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师可免于培训)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制定目的是“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师不符合上述要求,可以从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口腔种植技术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12、20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41条对于医疗技术临床医学应用管理混乱、未建立相关规章制定等规定了处罚措施。

(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围包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比如手术分级管理、医师授权管理等,如果医疗机构授权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医师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就属于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1项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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